辽宁锦州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
自2011年7月1日起,辽宁省锦州市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以来,受到了全市城镇居民的热烈拥护,截止9月末,全市共有13112名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覆盖了全市所有县(市)区。
政策规定,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对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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