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户口取消后,农民的土地权益如何保障呢?南都记者了解到,随《关于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同时公布的,还有一份《关于深化完善中山市农村股份合作制和村级统一核算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项改革”),其中规定,将探索建立股权内部继承、赠与、转让、抵押和担保制度,并要求各镇区近期制订工作方案,年内要实质性开展“两项改革”深化完善工作。
中山市农业局有关人士表示,现在农村开始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奈何农民常苦于没有抵押物,因此可否尝试把股权作为抵押物贷款。
不变
1、保持原“农业户口”人员身份不变
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前为中山市农业户口的人员,换发《居民户口簿》时,统一登记为“中山市居民户口”,并标注“农业人口”,以确认其改革前的“农业户口”身份。改革后,市外新迁入人员、本市户籍居民新出生或收养子女统一登记为“中山市居民户口”,符合原登记为“农业户口”条件的,按其本人或其(未成年人)父母意愿,在《居民户口簿》中标注“农业人口”。
2、保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
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后,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改变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3、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
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居民户口簿》中标注“农业人口”的中山市户籍居民继续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的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征收按《条例》中农村居民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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