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在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等诸多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因战伤残复员在家养伤期间能否算工龄呢?鞍山市立山区王先生对此提出了疑问。
王先生表示,自己的外公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0军二等乙伤残军人,受伤后复员在家养伤,伤稍有好转后参加工作直至退休,现想了解在养伤期间能否算工龄?
对此,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如下:
根据中组发[1982]11号《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建国前参军、复员、退伍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计算,否则从第二次起算;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其军龄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咨询人外公是1948年参军,1951年负伤后复员,1958年重新参加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其间断时间已经超过三年,故其复员后的间断时间是不能计算为工龄的。
与咨询人进行电话沟通,有关政策已详细解释清楚,咨询人对我们的工作表示理解。(文章来源:民心诉求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