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5日,伏某入职某餐饮公司,任厨师,月工资1500元。餐饮公司以伏某系农业户口为由,未给伏某缴纳养老保险。2011年5月25日,伏某因家中有事,主动停止工作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后伏某了解到,享受社会保险是其正当的权益,在与单位协商未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起,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故餐饮公司应依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负担2002年6月2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未为伏某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金,据此,判决餐饮公司支付伏某2002年6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金1万余元。
法官点评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别,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权益。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法律知识、维权意识相对欠缺,以"农民"身份设置障碍,主张农民有土地保障,不存在失业问题,与城镇职工不一样,就不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社会保险,侵害农民工合法的社会保险权益。尤其,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大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制造、煤矿等风险较大的行业,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往往得不到及时医疗和救助,处境十分艰难。《社会保险法》在附则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作为职工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与职业相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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