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开始审议的军人保险法草案,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按照现行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
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关于军人保险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军人保险法草案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同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
此外,草案在总结现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经验基础上规定,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国家补助;对军人退役后参加地方医疗保险的,草案规定将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开始审议的军人保险法草案,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保险待遇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从2004年起施行了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社会保险制度,由军队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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