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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养老保险缴费使用新标 全年增加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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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统计局、区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发布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通知指出,经测算,确定2012年“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作为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相关待遇的计发依据,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统计局、区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发布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通知指出,经测算,确定2012年“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作为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相关待遇的计发依据,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昨日从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2012年1月起,拉萨市养老保险缴费计算中所涉及的“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使用3500元新标准,比2011年的标准3200元增加了300元,上调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这就意味着,企业参保,需要差额追缴今年1~6月的养老保险费。另外,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由去年的7680元上调为今年的8400元。

  关键词【企业参保】上限调整为10500元

  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加速,近几年,我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已经连续多年上调,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是根据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来进行调整的,所以,每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都会随着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动而变化。

  拉萨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说:“去年,拉萨市企业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为9600元、1920元,今年根据‘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00元的新标准,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应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实际工资高于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最高缴费基数上限计算,即3500元×3=10500元(每月);实际工资低于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最低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即3500元×0.6=2100元(每月)。”在缴费比例上,职工本人承担8%,单位承担20%,最高缴费基数上限每月10500元,单位承担部分为10500元×20%=2100元,个人承担部分10500元×8%=840元,合计2940元;最低缴费基数下限每月为2100元,单位承担部分为2100元×20%=420元,个人承担部分为2100元×8%=168元,合计588元。

  今年1至6月,由于我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没有出台,企业职工已按2011年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这期间的差额会在企业缴纳7月份的养老保险费时差额补收。“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在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不能以社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给职工个人,让职工以个体参保的形式参保。如果出现此种情况,一经核实,社会保障部门将对企业进行整改和处罚。”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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