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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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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我市社会保障领域内凡涉及使用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事项,均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执行。我市将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2012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上下限。
  1.上述所指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是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3.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为:

  (1)立合同人。书立各种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当事人。

  (2)立账簿人。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3)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

  (4)领受人。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4.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1.2012年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4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广州市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14367元/月。

  2.2012年度个人(不包括外籍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为多少?

  答:从2007年起,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每年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011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473元,即2012年度经济补偿的免税额应为57473×3=172419元。

  3.某企业2012年6月转让了一台车辆,当年度已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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