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联、市财政、市人保、市民政最新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本市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残联〔2012〕59号)。
《通知》规定:持有上海市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多重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区(县)财政资金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按每年1100元确定,其中领取城镇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可为其代缴全部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其他的城镇重度残疾人本人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缴费标准的95%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区(县)财政资金为其代缴。(来源:解放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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