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华宁县检察提起公诉的县社会保险局企业养老保险股原股长李生龙贪污案在华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基础上,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警示意义及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4个方面发表公诉意见。
经华宁县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生龙利用担任华宁县社会保险局企业养老保险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在管理、审核、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退休金的过程中,采取篡改已死亡的9名退休人员身份信息的方式,骗取国家社保资金共计人民币678953.1元。
因其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县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三人工作一人担导致权限过大
李生龙从2004年参加工作,就一直在华宁县社会保险局企业养老保险股工作。2006年,由于工作关系,原来同股室的两名同事被调整到其他股室工作,使其既是股室的唯一人员也是负责人,全盘负责起了企业养老保险股的工作。加之部门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相互监督、配合机制,3人工作1人办,集调查人员、统计人员与信息记录人员为一身,导致其个人权力集中,权限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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