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养老保险受年龄限制吗
问:我今年46岁了,在一家物业公司做保洁,公司一直未给我办理养老保险,我多次要求公司办理,公司领导却回复说我过年龄了,劳动局不给买了,请问办理养老保险是否受年龄限制?
答:你们公司领导的说法是错误的,《社会保险法》第16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据此,虽然你现在参加养老保险到退休时不足15年,但可以继续缴费达到15年,然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不受退休年龄的限制。档案年龄错了能改过来吗
问:我以前在锅炉附件厂工作,档案上的出生年月写错了,应该是1958年,写的是1960年,请问怎样才能改过来呢?
答:原始档案不能更改。根据国家规定,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年龄与档案年龄冲突时,以档案最早记载的年龄为准,办理退休手续。“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有何关系
问:我去办理退休手续,有一项叫做“连续工龄”还有一项叫“缴费年限”,不是太明白,能否具体解释一下二者什么关系?
答:缴费年限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时间。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不完全等同。根据现行规定,缴费年限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单位原固定职工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实行“统账结合”改革前在特殊岗位按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计算退休待遇时亦可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后增加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缴费年限以“年”为计算单位,累计不满周年的尾数“月”可换算成年。如:累计缴费年限28年3个月,计算为:28+3/12=28.25(年)。精简退职人员补助何处领
问:我父亲是1957年参加工作,1961年精减回乡的老工人,听说有一部分补助,去哪里领?单位已经不存在了。
答:根据《山东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解决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通知》(〔85〕鲁劳管字第092号):山东省内全民所有制单位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目前无固定收入的老职工可以从原精简单位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原精简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原单位撤销的,由接收单位支付;无接收单位的,由其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支付。如果您父亲的单位不存在,可以去找合并后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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