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保局近日公布,符合条件的4类人可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包括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知青等。
补缴后,符合在深圳申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在深圳的缴费年限(不含在深圳的一次性补缴年限)满10年以上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深圳户籍的,按深圳市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在深圳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非深圳户籍人员,按广东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
深圳市社保局提醒,上述一次性补缴政策涉及不同的人群,具体的适用人群、补缴办法和待遇计发,市民可登录市社保局网站(www.szsi.gov.cn)查询。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即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城镇户籍人员。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户籍,且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广东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即曾经与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知青,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户籍,且1961年至1982年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经广东省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广东省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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