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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出台城区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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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其一次性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其中补缴2009年及以前年度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缴费基数;以后年度以当期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缴费基数。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可按规定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上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参保程序及办理时间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求参保缴费并享受政府补贴,必须先由本人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登记、初审,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员名单汇集成册,连同征地转户的相关资料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复审后,提交区、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经审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被征地农民本人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被征地农民应于2012年5月31日前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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