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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被征地农民可办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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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了解,《扬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坚持本人自愿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办法明确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市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直接将征地安置费、耕地补偿费转换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扬州:被征地农民可办养老保险

  新华网南京5月19日电(记者蒋芳)《扬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18日正式颁布,预计8月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今年年底前,缴费10年标准为每人28187元。

  据了解,《扬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坚持本人自愿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办法明确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市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直接将征地安置费、耕地补偿费转换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且具备扬州市市区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可申请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10年(120个月)的标准为每人28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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