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按照新发的通知,养老保险转移政策也有所变动。
从2011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统一按国家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按当时企业缴费基数的8%补缴后转移。
不愿补缴的,可按一定标准予以折算后转移。
大病医保年限可折算职工医保或住院医保年限
按之前《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不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新文件还规定,参保人员在宁波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可按4: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2:1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如参保年限不足的,还可以补缴,待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要求的,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医保转移分市内市外两种情况
根据新文件,参保人员在本市流动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离开本市,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按实记录的参保缴费情况予以转移,同时终止本市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
暂不具备转移条件或参保人员暂不愿转移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止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并保留其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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