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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可贷款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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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在,我市将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对象向农村居民以及参加其他涉农类养老保险的人员进行了延伸,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贷款后,只需用领取的养老待遇作为还款来源即可。

  从即日起,有参保愿望但缴费困难的农村居民可通过贷款的方式参加养老保险。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继在城镇范围内推行“贷款参保”之后,现在,我市将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对象向农村居民以及参加其他涉农类养老保险的人员进行了延伸,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贷款后,只需用领取的养老待遇作为还款来源即可。

  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为深化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实现”人有普保“目标,我市将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对象向农村居民以及参加其他涉农类养老保险的人员延伸,积极帮助有参保愿望但缴费困难的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用领取的养老待遇作为还款来源,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根据规定,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保范围、被征地农民接续养老保险以及参加其他涉农类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成都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专项用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已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但未参保、或已参保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需一次性趸缴的城乡居民,贷款额度为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50%;能提供除社会保险领取收入以外足值担保的,可放宽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缴费总额。符合一次性趸缴条件的城乡居民,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且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年龄不超过75周岁。未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城乡居民,申请贷款需提供足值的抵押物或有效保证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缴费总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

  贷款向成都农商行提出申请

  在贷款担保方面,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城乡居民,根据具体情况落实贷款担保:

  借款人以领取的养老待遇作为还款来源的,须同意在贷款结清前将领取的养老待遇优先归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死亡的,借款人法定继承人须同意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等养老待遇优先清偿贷款本息。贷款采取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办理的,应由借款人提供足值可变现、执行的抵押物或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作为贷款担保。借款人有配偶的,不论以何种担保方式进行贷款,借款人的配偶都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有配偶和成年子女的,除配偶为共同借款人外,贷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借款人的成年子女作为贷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未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城乡居民贷款必须提供足值可变现、可执行的抵押物或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作为贷款的担保。

  借款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资料,向成都农商银行分支机构提出贷款申请。贷款审批通过后,即可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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