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社局与深圳市财委联合印发《深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下称“《办法》”)近日公布,根据《办法》规定,新进入深圳市事业单位并受聘在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试行“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办法》将于本月25日起开始试行,有效期5年。
与今年5月颁布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相比,《办法》规定深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不再追溯。此前的规定是2010年7月13日后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缴交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也和企业退休人员一样。这一改革引起了许多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职工的不满。
近日公布的《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追溯,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四类新聘人员暂不执行本《办法》规定。这也就意味着这四类人员暂实行原来的退休制度。
据介绍,2007年,深圳率先试水在开展公务员聘任制改革试点中,对聘任制公务员探索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模式,实现了聘任制公务员与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今年以来,深圳市在总结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基础上决定将该制度推广到深圳市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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