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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让城乡居民大病治疗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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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8月30日正式公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8月30日正式公布。

  近年来,随着全民基本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已覆盖13亿人,全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筹资水平较低、保障水平不高,城乡居民大病实际报销比例较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大病负担仍较沉重。

  正因如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30日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笔者认为,《意见》的出台既拓展和延伸了基本医保的功能,又有效衔接了基本医保、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实现,构建了适全我国特点的多层次的全民医保体系。从另一个角度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还能较好地把结余基金利用起来,放大了基本医保的效用,使更多参保人受益,提高了保障水平;能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将政府责任和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有机结合,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使基金风险得到更有效的管控,用少量的投入换来更大的收益。

  如此看来,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好事实事,这不仅能有效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还能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既然如此,我们就要把大病医改这件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如何让大病医改惠及老百姓,实现大病治疗有保障呢?笔者建议,一方面,要用足用活用好国家大病医保新政策,建立起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要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政府、保险机构、个人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要通过大病医保新政策的实施,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大病保险的监管力度,也就是既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又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同时还要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同时,要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唯此,才能真正使大病医保新政惠及广大城乡居民,从根本上解决大病治疗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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