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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职工养老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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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人员)以及养老金列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职、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发给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从2009年7月起,丧葬费和抚恤费标准均为6000元(其中死亡退养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3000元),两项合计12000元(退养人员9000元)。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丧葬抚恤费等亡故待遇标准,发放金额列入单位或社区次月《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并于25日前予以拨付,由单位或社区发放给亡故人员家属。

  三、有关规定

  1.办妥丧葬抚恤待遇申领手续后,亡故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2.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待遇,按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4.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

  5.亡故人员有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或遗属生活补助申请条件的供养亲属的,由亡故人员生前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按规定办理上述待遇的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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