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领。
办理机构
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业一(1996)94号];
2.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社保业二发(1996)20号];
3.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试行意见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发(1999)23号];
4.关于调整1995底以前被评为劳动模范人员退休时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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