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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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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社保中心消息,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已有17000余名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享受到养老待遇。按照规定,9月-11月是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申报期,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

  市社保中心消息,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已有17000余名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享受到养老待遇。按照规定,9月-11月是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申报期,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是本市市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下同)户籍;二是年满16周岁;三是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非在校学生;四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未享受离退休金等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符合上述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于9月-11月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材料至户籍所在社区,填写相应表格申请办理缴费申报,社区完成申报后,告知参保人员至委托银行办理缴费扣款。今后参保人员均应根据此办理流程在每年度进行相应的缴费申报。

  2012年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800元、1200元、1600元、2000元4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对参保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1-2级残疾,经市残联认定)和低保对象(经市民政部门认定),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后,政府按最低个人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办理缴费手续时需携带由相关部门认定的材料证明。

  据悉,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对符合参保条件时距待遇领取年龄15年以上人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支付。

  社保中心特别提醒:参保人员在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若户籍迁出本市市区,或离境定居并丧失我国国籍,或经批准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将停发居民基本养老金,终止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非政府缴费补贴部分仍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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