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的市劳动局:
为妥善处理好参保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经请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并结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的规定精神,现就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关于职工被判刑后养老金的继承问题。
职工被判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能继承,直接并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被判死刑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按规定予以继承。上述各类人员遗属均不得享受相应待遇。
2.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被判刑后的退休待遇问题。
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不宜参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文的规定执行,仍应按人事部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涉及经济案件或其他刑事案件后,其基本养老金或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强制扣缴问题。
在国家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不宜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直接划入法院。已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养老金银行存折可由法院依法直接通知本人,将存折交给法院。也可将退休人员存折的帐号依法提供给法院,由法院依法封存、扣缴其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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