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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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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被判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能继承,直接并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被判死刑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4.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或缓刑的参保人员,在服刑或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时退休手续的办理问题。

  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待劳动教养或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不予补发养老金。

  5.关于退休人员被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时养老金的处理问题。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在被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在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辑或羁押期间,其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6.关于职工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有关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问题。

  职工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按省厅《关于参加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101号)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的年限予以承认,并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所形成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计息。职工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缓刑期间有工资收入的,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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