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保单复效期
【名词解释】如果投保人因某种原因,如忘记缴纳保费、不愿再继续缴费等等,而使保险合同中止。在中止保险合同后又开始后悔,又想恢复原有的保单,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与保险公司达成复效协议,但要补交失效期内的保费及利息;有的可能需要被保险人体检合格后方能办理复效,
【注意事项】如果保单产品已经停止销售,那么就无法复效了。另外,若超过2年未行使复效权利,保险合同永远终止。
8、减额交清期
【名词解释】减额交清是指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它是投保人失去交费能力的情况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减额交清开始时间是自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2年后。
【注意事项】减额交清功能仅限于标准体,同时减额交清后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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