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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辞职回家养老保险可依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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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1月1日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关系是可以转回老家的,但一定要遵循相关规定。《暂行办法》为保证参保人员跨省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提供了法律依据。

  农民工辞职回家养老保险可依法转移

  付金荣是一名跨省务工的农民工,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多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五年多,最近他想辞职回家发展,但不知道自己参加的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转回老家。

  根据1月1日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关系是可以转回老家的,但一定要遵循相关规定。《暂行办法》为保证参保人员跨省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提供了法律依据。《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付金荣若返乡就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若返乡中断就业或返乡不继续缴费,则他的社会养老保险可以依法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朱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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