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退体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昨日,我省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出台解决办法,符合条件人员只要按标准补缴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就可领到保险金。实行自愿原则
我省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享受此政策,即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000元;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每月可领480元
符合条件的补费人员,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按每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后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年龄不到可续缴
而对于2010年12月31日还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企业人员,需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延续缴费的办法缴满至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如符合条件的人员,不愿补缴参保,可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该办法实施后,《关于将未参保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8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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