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无
注:1、对于在本市有欠缴养老保险费情况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开具《欠缴社会保险费告知书》,交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参保人员愿意补缴欠费的,可当场缴纳欠费;参保人员不补缴欠费的,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个人不再办理补缴。
2、已在外省市就业人员,未向本市最后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可由现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时直接联系本市区(县)社保中心获取,个人不需自行申领。
◆办事项目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机构最后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
◆办事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申办条件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
◆申请材料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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