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员工因工作需要,户籍从深圳迁往其它城市或地区(包括户籍已迁走读博、研的员工),凡经调入地区社会保险部门开具不予接收证明,而员工本人要求退保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如:“本人因工作需要从深圳调往XX省XX市XX单位,户口已办理迁移入户手续。由于当地社保部门原因不予接收社保金,现要求退保。如因退保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并留签名和指模后,提供相关证件予以办理退保手续。
十八、调离我市(含出国)的深户员工,若新旧档案未做合并的,应先到相应社保征收部门做合并处理,再办理相关转保或结算手续;若1992年8月1日前后参保资料不一致,需先到相应社保征收部门分管员处查找资料并开单据后到深圳市社保中心档案室(福田区彩田南路社保大厦10楼1005、1006房)查证参保记录,并将查证结果(参保记录复印件)交由分管员处理,更正后才能办理相关转保或结算手续。
十九、深圳户籍员工办理结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如员工曾更换单位,则单位证明应由目前为本人缴交社会保险的单位提供,而不是由原来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提供。
二十、深圳户籍员工办理结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员工持内地其他城市(地区)的购房手续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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