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残联获悉,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自9月19日起,对18至45周岁城镇低保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补贴。
此次《通知》扩大了本市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对象范围,将城镇年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的低保非重度残疾人,纳入养老保险补贴范围。这部分人群凡自愿申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参保的,均可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符合参保缴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或其委托人,可于11月20日前持残疾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还需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区县残联提出今年参保缴费补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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