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中牟县的贾学锋对东方今报记者说,他原来在中牟县官渡会计所工作。
“我从1996年参加养老保险,年年都按时缴纳,从没拖欠过,一直缴纳到2011年4月。”贾学锋说。
今年,贾学锋再次入编,成为中牟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一名在编职工。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中牟县人社局却让他补缴7年的养老保险费,并出具了欠缴情况通知。
该通知显示,贾学锋的欠费时段为2004年3月至2011年4月,合计欠费74479.44元。对此,他不认可,称这个时段他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一分钱也没欠过,“太冤了”。
“贾学锋今年53岁,距退休还有7年时间,因此才让他一次性缴纳7年的养老保险费。”11日下午,中牟县人社局社保办主任张全宪解释说,他们贯彻的是郑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
该通知规定,本市参保范围外调人员自调入之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者,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按调入地当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补足10年的养老保险费。
东方今报记者了解到,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今年7月专门下发通知,明确规定,职工由企业流动到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原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养老金。
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说,省里的这个文件,没有具体的缴费办法,郑州市只能执行以前的转移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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