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起诉状中的陈述,原告刘先生于2002年退休,当时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发给其一本退休证、一本开户行为发展银行的支付退休金的储蓄簿。
刘先生领到退休证时,发现其退休工龄被少计算几年,遂以退休工龄问题起诉其退休前所在用人单位。经过社保局核实后提交的有关计算原告工龄的证据,刘先生已经被补回工龄。
事情还没有结束。后来,刘先生发现退休金并没有随着退休工龄的增加而增加。原来,社保局是按照1993年底标准工资135元计算的,之前刘先生对此数据并不知情。
最近,刘先生通过东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制作的职工名册得知,名册记录其在1993年底的标准工资为150元。现刘先生要求社保局按照1993年底的标准工资150元,重新计算核发其退休金,并补回其退休至今少支取的退休金总额。
因对退休金的计算标准有异议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还是法院受理的新类型诉讼案件。
案件经历诉讼程序后,法院将对该问题给予法律上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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