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截至2008年12月31日,女年满55周岁不满65周岁的下列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连续工龄中断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曾经在本市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工作,1992年12月31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一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曾经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参加工作并相应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且一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曾经在外省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一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已在本市定居并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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