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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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社保法即将施行。12日,人保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本报通过快乐老人网等多途径转载后,《规定》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等条款,立即引发了热议。专题撰文/快乐老人报记者刘霞
【关键词一】养老金继承
【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解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这两部分的利息。此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只能继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利息等资金,但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含政府代其缴纳的养老金)的资金或余额,不能继承。
【意见】这是物归原主,虽算不上惠民,但终究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但养老保险的待遇,各行业、各阶层差别很大,本身就不公平,现在法律规定养老保险余额可以继承了,是不是也意味着某些“不公平”也被继承了呢?
【关键词二】养老金缴费
【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意见】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这条规定好。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只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这样就不能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因而既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
【关键词三】药品管理
【规定】参保人员因抢救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意见】我国的医保现在是按地区统筹,全国现有2000多个统筹地区,如果完全放权下去,而没有规定是省级还是市级,难免在邻县之间造成新的不平衡和攀比现象。如果规定让省级地区制定,就限制到了31个,更容易管理。
【关键词四】工亡补助金
【规定】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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