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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养老保险“接续补缴”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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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针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如何补缴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
  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确定补缴费额后,由地税机关征收入库。

  此外,《通知》明确,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依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要一次性补清。“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按冀劳社[2007]38号文件执行。其他特定群体,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过去已经按有关政策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再按本文件规定重新办理。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冀人社字[2012]53号文件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其中,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从本文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文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或对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国家和我省新政策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新参保单位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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