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人保局获悉,“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昨天公布并实施至2016年6月30日。
《通知》规定,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不能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分别从2009年和2011年起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并在2011年底实现了两项制度的全覆盖。至此,本市已形成由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城居保组成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标志着本市城乡居民都将纳入这一体系,向着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进。目前,本市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数达78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约45万人,新农保人均月养老金497元,城居保人均月养老金481元。《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规定,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通知》是对《实施意见》进行细化规定。
按照规定,已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统一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前,原待遇为每月500元的,其待遇不变;原待遇为每月400元的,年满70周岁时,待遇可调整至每月500元,调整待遇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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