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1987年3月,农民工开始被允许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2001年2月,深圳开始允许非深圳户口的参保员工在达到条件后可以在深圳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06年7月26日深圳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条例从农民工的收入实际出发,降低了农民工的参保门槛。将农民工的缴费基数下限由原来的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降低为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目前特区内和宝安、龙岗两区的最低工资分别为810元和700元),从而使缴费基数与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基本相当;同时,取消了农民工退休前五年必须在深圳连续缴费的限制,从而使农民工和深圳市户籍员工享有同等的退休养老权利;另外,为鼓励农民工长期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减少盲目退保,新条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不满缴费年限的农民工,除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费,一次性的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农民工郭锦钊是农民工在深养老第一人,1943年3月出生的他,1985年到竹园宾馆从事保安、客房等工作,1987年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到2003年3月办理退休手续,当年4月起领取退休金,首笔退休金为755元,2007年6月退休金增至1005元。
截至今年7月31日,外来工在深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有341万人。从1987年到现在,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深圳已完全实现了户籍员工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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