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据介绍,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有关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符合三种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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