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者应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问:我社一职工,户口、身盼证所登记的出生年月日为1942年1月24日。
而第一份档案所登记的却是1943年7月1日,社会保险局以此为据,不批准退休。此人差一年半才能得到养老金,这段时间的生活收入由谁给,能不能按内退办理?
答:这位职工的出生年月如何断定,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应该先调查核实。实在调查不清楚时,以本人第一份档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应该由个人申请后由所在单位报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所附材料审批。批准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在没有审核批准退休之前,职工仍应视为在册职工,按时支付工资。不符合退休条件,企业可以作内退对待。“内退”职工仍是在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特殊工种退休后是否还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问:一男职工,今年55岁,从事特殊工种,符合退休条件,劳动部门已经批准退休。
但有关部门要求这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还要缴至60岁。这合理吗?
答:有关部门这样要求,显然不符合政策。可能是对有关政策的理解有偏差,也可能是真的不懂法。国发【1997】26号文,既然没有提到从事特殊工种,男可以在满55岁,女可以在年满45岁时退休,应认定国发【1978】l04号文对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规定仍然有效。l04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四种退休条件,都是法定的正常退休条件。既然已经按国家规定批准退休,就不应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部门要求缴费到60岁是对政策的不理解,应纠正。
对执行缓刑的职工企业有无缴费义务
问:一职工1996年被判刑缓期3年,1999年缓刑满期到厂上班。
缓刑期间一直呆在家里。企业是1995年实行全员合同制的,但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他的个人账户应该从什么时候建立?1996年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是否要补缴?
答:缓刑并没有剥夺他的人身自由,他完全可以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他倒放心大胆地在家里“稳坐钓鱼台”长达3年,另有谋生办法还是厂里照样支付工资?他有劳动的可能,企业又没有让他在家休息,他不去企业上班可以按旷工处理。按《企业职工奖惩办法》规定,连续旷工15天就应除名,如果连续旷工长达三年,却没有被除名,这是为什么?现在又提出来他在家旷工期间可否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就更无法使人作正常理解了。难道其中还有不正常的情况?
我的答复是:既然l996年没有给他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后的3年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间,没有向企业提供劳动,不应享受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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