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养老保险关系在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
从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由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并从调入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从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等资料应存入职工本人档案,原参保时建立的个人缴费记录及相关资料封存,暂由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管理。
四是应保未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按有关规定在当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关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分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从报到起薪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在部队服役期间和按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待分配期间视同缴费年限。
二是接受学历教育人员学习期间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凡经单位同意且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继续发放工资的,其读书期间应当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毕业后重新被录(聘)用至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其读书期间不计算工龄的,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三是养老保险关系因停保、封存和其他原因间断后的接续。应按办理接续手续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缴费基数申报而导致的少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欠费处理,并加收滞纳金。
四是改制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从批准其转为企业之日起,新调入、录(聘)用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在编在册且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按当地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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