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城法院判定:林某儿子应悉数返还其代父领取的不当得利近4万元养老金。
林某是市区某工厂的退休职工,1995年2月退休并享养老金待遇。1999年10月10日,林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依据相关社保规定,林某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但林某被判刑的信息,林某所在工厂和养老金发放经办机构——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均不知悉。该经办机构仍委托林某所在工厂向林某发放养老金。
2000年10月,温州市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林某所在工厂也为林某办理了养老金储蓄卡,并将储蓄卡一直存放于该企业。从林某被判刑入狱算起,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向林某发放养老金至2004年9月,共计近5年时间。
2008年5月,林某去世。林某儿子到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了解情况时,该机构才得知林某被判刑入狱一事。后来,林某所在工厂退还了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由其代发的林某养老金。但在林某死后第三天,林某的儿子到该工厂拿走林某养老金储蓄卡,并在之后分三次取走储蓄卡内养老金及利息共计近4万元。
鹿城法院认为,林某被判刑后,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应停发其养老金。林某儿子取走该笔养老金总计近4万元属于不当得利,故应该如数退还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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