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明确自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规定,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12月22日起,凡满足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申报或待遇领取申请,并携带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主页、本人页)、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卡(存折)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市民可拨打电话12333咨询,或至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咨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