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我省中小微工业企业负担,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对全省一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给予一定减征。
据介绍,此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下浮的对象为: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依法参保缴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中小微工业企业。其中,为鼓励、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部分企业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形成的,可以不受中小微工业企业的范围限制。
减征标准具体幅度相当于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两个月的额度,统一在11月、12月实施。在集中减征月份,中小微工业企业职工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企业参保职工仍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占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缴费比例下浮之后,预计可为我省30余万户中小微工业企业减负约36亿元。此项减征政策将惠及省内一批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企业)、对外贸易业等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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