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称,她于2001年10月16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在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绿化工作。入职后,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她缴纳社会保险。经多次协商,城建物业公司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等。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主张李某自愿放弃养老、失业两项社会保险,就此提交李某2007年9月签字的说明为证。李某解释称当时物业说不签就会被辞退。
最终,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支付李某养老保险补偿,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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