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超龄人员要求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诉求非常强烈,但由于没有政策支撑,通道不畅通,一直是广元社会保障工作的一个难题。今年以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开辟了超龄人员参保的政策通道。为贯彻省上185号文件,市政府已出台了《关于做好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函〔2008〕277号),全市劳动保障系统正结合
社会保险市级统筹,严格按照省、市文件执行,规范操作。
一、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凡具有我市城镇户籍,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乡镇集体企业职工和原“老三社”、“八大员”、民办教师等城镇超龄人员,均可参照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里请大家注意,市上277号文件对超龄人员参保,只明确将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纳入适用范围,其他超龄人员没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予以明确并按此操作。
二、严格视同缴费的确认。按照我市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对超龄参保人员在1985年12月31日前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情形的,其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返城知青劳动年龄内的知青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超龄人员有军龄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鉴于有视同年限与无视同年限在养老保险待遇上的巨大差距,在确认超龄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时,仅限定于对经县以上招工审批职能部门批准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
三、规范办理程序。一是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程序。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要以职工的原始档案记载为依据,经县区劳动保障局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二是为超龄人员办理
社保的程序。超龄人员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对超龄人员申请参保资格进行初审,报市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为超龄人员办理参保和领取
养老金待遇手续。三是规范适用文件。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下发后,超龄人员参保统一按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规定执行;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下发前已实施相应办法办理超龄人员参保的,按照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要求予以规范。对自愿按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规定办法重新办理的,可在结清前期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重新办理参保和领取养老金手续。四是加强档案管理。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是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超龄人员提出的,这部分人的工作单位因多种原因现已灭失,但参保必须建立档案,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按广府办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办理。各县区的业务办理已统一使用市局规范的文本和发票,不得各行其事。市局养老保险管理及其经办部门要严格管理,实行支出总额控制和依据程序进入支出通知制度。基金监管部门要密切注视执行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的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