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褚福灵测算,1997年我国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时,预期的平均替代率为58.5%。不过,这几年平均替代率已经在50%以下,维持在40%的水平,总体呈现下降趋势。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养老金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重要指标。
按照国际经验,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已有的生活水平,如果达到60%-70%,即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
从建立社会养老制度看,替代率高低不仅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对退休人员生活的保障程度,而且体现了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中所承担的责任。
一般而言,替代率水平必须适度,既不能过高,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同时引发提前退休的道德风险,又不能过低,以至于无法维持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稳定。
郑秉文称,虽然中国社保制度的方针早就确立为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但由于种种原因,“多层次”的制度结构一直处于失衡状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严重滞后,基本养老保险甚至成为绝大多数城镇居民的唯一收入来源。
自2005年起,国家已8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的总体待遇水平翻了一番。使得企业养老金整体水平有所提高。
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还待推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在养老保险上的“双轨制”,人为造成了养老金分配的不公。有公开统计数据显示,前者的养老金替代率常年维持在100%,而企业职工替代率不足一半。
另据中央财经大学社保中心主任褚福灵的调研数据显示,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1999年为100.92%,2002年则为97.49%。机关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1999年为101.61%,此后有小幅上涨,2002年为1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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