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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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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曾在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省直参保人员数裾库中有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记录,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按鄂劳社办[2002]14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续保手续。

  关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属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3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属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办[2002]149号)文件精神,原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或行业企业中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一部分选择了保留在省直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在省直个人缴费申报核定窗口(以下简称省直个人窗口)申报缴费基数、到地税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做好这类人员在省直个人窗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续保对象和办法

  (一)曾在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省直参保人员数裾库中有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记录,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按鄂劳社办[2002]14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续保手续。

  (二)曾在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企业工作,并随单位参加了原行业统筹,但在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之前,本人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向省直个人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原始凭证、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年限等相关资料,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对本人参加行业统筹前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予以视同;参加行业统筹期间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解除劳动关系至今的一段时间,本着自愿原则,按现在参保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费率补缴后,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三)曾在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过,在中省企业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或行业企业实行行业统筹之前,本人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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