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养老工伤保险依据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我市劳动保障部门从2009年起,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计算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
全市上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暂按上年公布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并预发基本养老金,待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补发差额。
企业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计发标准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执行自然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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