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回应: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设计的,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主体层次,其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密切相关。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医保的总体筹资还比较有限,只能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条件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的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家通过制定医保药品目录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范围。现行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由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和中药饮片三个部分组成,共收载药品2196种,基本涵盖了临床常用药品。目录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又分甲乙两类,其中甲类药品为每个最小分类下临床治疗首选的代表性药物,一般价格较低;乙类药品为可供临床根据个体差异选择使用的药物,包括了部分价格较高的药品。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对乙类药品适当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从这几年实践情况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各地普遍执行使用,基本能够满足临床及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同时促进了医疗机构及医师用药行为规范,确保了参保人员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当前医疗技术水平日新月异,医保药品目录确实未能涵盖所有肿瘤和罕见病的治疗药物。为此,国家规定,对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统筹地区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如确属治疗必需,定点医疗机构可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此外,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还可以通过各种补充保险及商业保险来解决。
下一步,随着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对新药特药的安全有效性的认可度进一步提高,逐步将罕见病患者急需的特效药纳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希望研究解决医院对参保人员多开药、开贵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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