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人社部出台的征求意见,青岛的转移接续办法目前仅支持单向转移,也就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其中还有一项略有不同的政策是:我市已经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扩大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高一些,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是大趋势,所以目前只是单向转移。”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称,根据我市发布的政策,从本月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将参加的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换算成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办理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我市率先实施的转移接续办法,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对于2012年10月31日前已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男性尚未达到60周岁、女性尚未达到55周岁(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均可自愿申请转移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后,其在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等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到达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2011年7月1日以前参保的,需延长缴费,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参保的,需延长缴费至满15年。(文章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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