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7月1日起,对200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统筹企业(不含原中央属统筹企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为:20元+退休人员所在市2001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2。1%(元)。(二)原中央属统筹企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为:20元+原中央属统筹企业所在行业2001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2。1%(元)。
原工商业者养老金补足到530元
统筹企业中1952年12月底之前参加工作、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参加全省统筹、已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在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530元的人员,可予以补足至530元。
军转退休人员按标准补足
统筹企业中属于军队转业干部的退休人员,在这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下列标准的,可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足:(一)原任军队正师级职务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730元;(二)原任军队副师级职务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690元;(三)原任军队正团级职务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650元;(四)原任军队副团级职务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620元;(五)原任军队营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军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530元;军队转业专业技术干部按原军队的技术等级参照上述标准解决。
养老金最少300元
退职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减半发给。
在这次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00元的人员,可按300元予以补足。
符合以上各项基本养老金调整规定的人员,在本次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额总和最高不能超过80元。
此次福州地区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增加35元退休金,其中福州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增加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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