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针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省人社厅、省司法厅近日发出通知,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专职律师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为“个人”),应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通知明确,律师事务所凭执业许可证(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统一代码证书等有效证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仍为事业单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继续按原办法、原渠道予以保障。
律师事务所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单位直接向征收部门缴纳或由征收部门委托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1993年1月1日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个人,最早可从1993年1月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1993年1月以后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可从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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